起訴書是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的司法公文,指控被告人犯罪;而公訴詞是出庭支持公訴人員在法庭辯論階段的公開演講意見,對案件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論證。起訴書是書面形式,公訴詞可以即席發表。
法律分析
概念不同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犯罪并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一種司法公文。公訴詞是出庭支持公訴人員在一審法庭辯論階段,對案件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向法庭所作的公開演講意見。內容不同起訴書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況、案由和案件來源、案件事實、起訴的根據和理由等四個方面。其中,起訴的根據和理由部分必須寫明被告人觸犯的刑法條款和犯罪的性質,這也就是訴的指控。公訴詞包括:結合法庭調查情況對證據進行分析論證,證明起訴書對被告人犯罪的指控是正確的;從法律上進行分析論證,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提出定罪及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意見;針對被告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作必要的法制宣傳工作。作用不同起訴書指控犯罪,發起審判。通過有理有據的論證,使法庭采信起訴書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宣讀或者發表的階段、主體起訴書是在法庭調查之初,由出庭公訴人宣讀。如果檢察機關沒有派員出庭支持公訴,審判長可以代讀起訴書。公訴詞是在法庭辯論階段,由出庭公訴人員所進行的綜合性演講。公訴詞則不能由審判長代為發表。形式要求不同起訴書必須以書面公文形式出現,且有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必須嚴格按要求去制作。公訴詞一般采用書面形式,但在公訴機關派員出庭支持公訴時,出庭人員可以即席發表公訴意見。以上是公訴詞與起訴書的區別
拓展延伸
起訴書與公訴詞的區別:解析起訴書和公訴詞的不同之處
起訴書和公訴詞是刑事訴訟中兩個重要的法律文件,它們在內容和用途上存在一些明顯的區別。起訴書是由檢察機關起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書面文件,包括案情、罪名、證據等。它的主要目的是向法院提起公訴,要求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審判。而公訴詞則是檢察機關在法庭上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進行的口頭陳述,包括罪名、事實、證據、法律依據等。它的主要目的是在法庭上向法官、陪審團和辯護人等介紹起訴的理由和證據。因此,起訴書是書面形式,而公訴詞是口頭陳述形式。這是起訴書和公訴詞之間的主要區別。
結語
起訴書和公訴詞在刑事訴訟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起訴書是一份正式的書面文件,用于向法院提起公訴并詳細列舉犯罪事實和證據。而公訴詞則是檢察機關在法庭上口頭陳述的演講,旨在向法官、陪審團和辯護人介紹起訴的理由和證據。因此,起訴書注重準確陳述事實,而公訴詞則更注重對證據的解釋和法律依據的引用。這兩者形式和用途上的區別,為刑事訴訟提供了不同的支持和展示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訴和受理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訴和受理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訴和受理 第四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