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讓寫悔罪書還會起訴。
犯罪嫌疑人在檢察院認罪認罰后,即使簽署了具結書,也可能會被起訴,除非存在法定的不起訴事由,如情節顯著輕微且危害不大;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罪行,對犯罪事實無異議,且在辯護人或值班律師見證下簽署具結書,對于符合刑罰裁量條件的適格犯罪嫌疑人,檢察院可以酌定不起訴處理;但如果不符合這些條件,即使犯罪嫌疑人寫了悔罪書,檢察院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訴。在法庭審理時,悔罪書可以作為量刑考慮的一個情節,有助于被告人獲得從輕處罰。
檢察院的職責與程序:
1、負責審查案件: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后,負責審查案件的證據、程序的合法性;
2、決定是否起訴:根據證據和法律規定,檢察院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3、監督訴訟活動:檢察院負責監督整個訴訟過程,包括偵查、審判和執行階段,確保法律正確實施;
4、參與法律教育:檢察院有時會要求犯罪嫌疑人寫悔罪書,以此作為法律教育和犯罪預防的一種方式;
5、保護公民權利:檢察院還負責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防止任何形式的冤假錯案。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在檢察院寫悔罪書后仍可能被起訴,除非符合特定條件,否則悔罪書只能作為量刑考慮的一個情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