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檢察院更改起訴書會告知律師嗎
檢察院審查起訴會通知律師。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工作如下:
1、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這應該是辯護律師正式展開的第一個環節,無論有無偵查階段的刑事代理工作,在審查起訴階段首要的主要工作仍然是了解案情,迅速收集案件信息、掌握相關案件材料是履行辯護職能的基礎。根據法律規定先要關注“訴訟文書”的收集,包括立案決定書、提請批準逮捕書、批準逮捕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拘留通知書、搜查證、采取逮捕以外的強制措施決定書、起訴意見書及其他特殊的司法文書等,其次是收集“技術性鑒定材料”,包括法醫學鑒定、傷殘等級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物證技術鑒定、物價鑒定等以及有關證據材料進行鑒定所形成的記載鑒定說明材料和鑒定結論的文書等;
2、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訊。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被告人或者提醒被告人可以給辯護律師通信,或者把自己的真實想法和辯護內容通過信件向辯護律師交流,這種方式對一些性格內向,不善于言談交流的被告人來說通過寫信是一種恰當的補充方式;
3、進行調查取證。通過查閱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和會見被告人,落實取證線索,鎖定證人名單或者有關證明無罪、罪輕的新證據,在此基礎上,辯護律師可以進行必要的調查取證工作,或者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起訴部門核實、收集有關的證人證言、新的物證、書證等;
4、依法向公訴機關提出申訴意見。尤其是罪名定性錯誤或者可能是冤假錯案的案件尤為重要。刑訴法修正案規定,從2013年起,辯護律師有權在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提出意見,書面提出意見的,檢察院應當附卷。
二、檢察院起訴書會通知家屬嗎
檢察院起訴不會通知被告人家屬。在公訴案件中,法院公開審理、公開審判時,沒有義務通知家屬。如果有律師參加辯護的,法院應該在開庭前通知律師。如果被告人屬于未成年人,法院在審理、審判時應當通知法定代理人在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第一百七十四條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