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清算由各地結合自身情況予以規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而征地補償抄款預存制度是指征(用)地單位在將用地報批材料報給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之前,將預計需要的征地補償款足額預先存入征地補償款專戶,確保征地補償款能及時足額兌現。
征地補償款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不含房屋拆遷費用),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計算征地補償費時應按照有關法定標準,確保準確。預存的征地補償款不得少于擬定的征地方案確定的征地補償費總額。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各個省市可以結合自身情況制定征地補償款預存相關規定,從各省市經驗來看,對預存的征地補償款,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和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征(用)地單位議定用款規則,實行專款專用,在土地征收方案和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方可支付使用預存征地補償款,嚴禁截留、私分或者挪用。
對于發放到農民個人手中的,應采用在銀行開具實名帳戶直接支付的方式,確保征地補償款及時足額支付給農民個人;對于應留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納入村集體財務公開管理制度管理。預存的征地補償款不足的,由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在實施征地前及時向征(用)地單位追繳入帳;如有多余的,應在征地程序完成后及時退回給征(用)地單位。因此對這部分預存款的收支都有明確要求,是否清算由各地結合自身情況予以規定。
一、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項目用地預審。發展改革等部門要通過適當方式告知項目單位開展前期工作,項目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后,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查。項目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