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首先要先提交申請人需提交的申請材料(原件)、 身份證 、戶口簿或其他身份證明、遺贈人的 死亡證明 、被 繼承人 或遺贈人享有 不動產權 利的材料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放棄 繼承 的,應當在 不動產登記 機構辦公場所,在不動產登記機構人員的見證下,簽署放棄 繼承權 的聲明。 受理登記前應該到不動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繼承材料的查驗。申請人簽署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具結書,在完成對所有繼承人信息確認后,對該不動產進行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法律客觀:《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公證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公證法》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公證法》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 (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八)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 (九)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