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廠搬遷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不是賠償,而是補償。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一、新工廠搬遷賠償范圍
工廠搬遷,用人單位無法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的標準
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的支付標準如下:
1、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無故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無故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的,標準為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個月補償;不滿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的工資。但是補償不得超過1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二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