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捕會上門抓人。1、公安機關執行拘捕必須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捕證(持證);,2、執行拘捕的人員不得少于兩人;,3、拘捕后,應當立即將被拘捕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4、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捕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屬;,5、公安機關對被拘捕的人,應當在拘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6、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捕人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捕;(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