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水文要素重現期小于5年的洪水,為小洪水
2.水文要素重現期大于等于5年,小于20年的洪水,為中等洪水
3.水文要素重現期為大于等于20年,小于50年的洪水,為大洪水
4.水文要素重現期大于50年的洪水,為特大洪水
法律依據:
《水文情報預報規范》
第一節 水文情報預報是合理利用水資源,進行防汛抗旱和水利水電建設的耳目和參謀,是水利電力系統的一項極其重要的基本工作。它直接為社會主義四化建設服務。 為了更好地開展水文情報預報工作,搞好科學管理,統一技術標準,特制定水文情報預報規范。
第二節 凡流域、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水利水電,水文機構,以及這些機構所布設的水情站網,均適用本規范。地區(省轄市)及其以下布設的水情站網,可根據其領導機關的要求,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