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為人自己主動去最好,如果行為人不主動去,可以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一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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