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跟《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關系如下:1、從概念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公安機關對于危害社會治安管理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是行政機關對于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是進行處罰的依據;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與《行政處罰法》的關系應當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系。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這一條明確規定了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優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