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公積金 斷交是不能申請 公積金貸款 的。 個人 住房公積金貸款 要滿足什么條件,主要內容如下: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本市城鎮(zhèn)正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穩(wěn)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前正常繳存 住房公積金 且連續(xù)交足半年以上; 5、能提供購買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協(xié)議; 6、借款人和 購房合同 中的 購房 人必須一致,購買共有產權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須出具同意住房 抵押 的書面承諾; 7、具有不低于購買自住住房價值30%以上( 二手房 40%以上)的自有資金; 8、借款人同意辦理住房抵押和保險; 9、購買商品住房的,應由開發(fā)商提供階段性擔保并報備相關資信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貸款承辦銀行開立個人帳戶,并同意由貸款承辦銀行每月直接從該帳戶劃收貸款本息。 《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 退休 的; (三)完全 喪失勞動能力 ,并與單位終止 勞動關系 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 購房貸款 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 工資 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guī)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 繼承人 、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法律客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xù)。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