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主要材料包括當事人的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照片和離婚起訴狀。雙方協議離婚不能達成一致,而后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涉及多個材料,但主要材料包括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離婚起訴狀。其他的材料屬于次要材料,可以再起訴之后補充。離婚協議不等于離婚起訴狀,向法院起訴離婚的,必須有離婚起訴狀,但不需要非得有離婚協議書。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