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有區別。 公訴 詞是 刑事訴訟 中檢察院寫的。 公訴意見書 是由 公訴人 當庭直接宣讀的,內容是 起訴書 的展開,是直接對案件進行評論和定性的文書,是不交給法庭的,讀完就結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 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 代理 人,對回避、出庭 證人 名單、非法 證據 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傳喚 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