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民事審判程序中,在開庭三天前(不包括三天)送達傳票符合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對當事人的送達事項以遵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第一百二十八條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法院立案程序
立案大廳辦事流程:
第一步,將起訴材料交法官審查,審查法官批注處理指令后轉至書記員處;
第二步,按書記員的安排,持繳費通知書到交費窗口交納訴訟費用;
第三步,持交費回單到原書記員窗口辦理立案手續,領取受理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傳票等材料。執行案件立案流程與上述步驟基本相同。
起訴必須具備的材料(全部資料均應提供A4紙格式)
民事、行政訴訟案件起訴應當提供:
民事、行政訴狀,訴狀中須注明雙方當事人的聯系電話或方法;
原告為個人的,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原告為單位的,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立案時需提供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原件供核對);
起訴證據復印件(按被告的人數增加一份提供),并將起訴證據登記做成《證據清單》(亦按被告的人數增加一份提供);
按被告和第三人的人數提供起訴證據復印件的副本和證據清單副本。其中離婚案件必須提供:①結婚證、結婚申請書復印件或事實婚姻關系的證明;②須法院分割處理的爭議財產清單(包括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其中行政訴訟案件必須提供:證明被告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有關證據,起訴被告不作為的,必須證明原告已經向被告投訴或提出申請。
執行立案應當提供:①執行申請書;②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復印件;③由主辦法官填具的《結案聯系單》等證明法律文書已生效的材料(調解結案的無需提供《結案聯系單》);④可以一并填寫《請求采取強制措施申請書》、《請求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申請書》。
支付令立案應當提供:①支付令申請書;②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為單位的,須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③被申請人身份情況證明;④證據清單一份和證據原件;
公示催告立案應當提供:①公示催告申請書;②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為單位的,須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③有關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