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哺乳期離婚孩子能判給男方的標準:
1、女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xù)撫養(yǎng)子女的;
2、女方有條件不盡撫養(yǎng)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女方生活環(huán)境不利于子女生活的或工作性質特殊以及違法犯罪的。
女方在哺乳期間,男方不能提出離婚要求,只有法院認為確實有必要的才可以辦理,但女方是可以隨時提出離婚的。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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