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為人將違法犯罪所得的贓款進行合法交易可以追贓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二、沒收違法所得的情形與標準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是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將違法行為人取得的違法所得財物,運用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強制措施,對其違法所得財物的所有權予以強制性剝奪的處罰方式。《食品衛生法》中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的情形主要有兩類:一類是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資格不合法;一類是生產經營了不符合衛生標準或是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在辦理技術監督案件中,經查證屬實后確認行政相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其全部經營額為違法所得、非法收人:一是行政相對人故意違法的;二是生產、銷售、進口的產商品屬于劣質品,即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或主要性能指標達不到標準規定要求,失去原有使用價值等情況的;三是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對產商品予以沒收,或監督銷毀的。數額的認定與計算要準確計算違法所得數額,首先必須弄清違法所得與相關概念的區別,以免計算錯誤;其次,應該是查證屬實的違法財物,故調查取證應該全面準確。計算違法所得時,不能憑主觀印象,必須查證屬實。違法所得的調查取證應當堅持“全面調查、客觀公正”的原則。要全面收集與違法所得相關的一切證據,認真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和陳述,忠于事實真相,排除個人情感和外界因素的干擾。對于收集到的各類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測記錄和現場記錄都必須經過查證核實。在實際工作中特別要注意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的制作和原始材料收集保存。由此可見,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所得也沒有一致的說法,行政處罰法沒有規定違法所得的認定及計算方式,其目的就在于違法主體、違法行為種類太多,同時違法的動機也不盡相同,因此行政處罰法賦予行政機關對違法所得的計算一定的自由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