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遷入地的居民或村民委員會同意接納其入戶,并且與其簽訂接收協(xié)議或出具接收證明;
2、持接收證明與本人身份證到原籍派出所開具同意接受戶口的準遷證;
3、持準遷證到其本人現(xiàn)在戶籍派出所辦理準予遷出戶口的遷移證;
4、持遷移證、身份證再回到原籍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xù)即可。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jié)婚、離婚、收養(yǎng)、認領(lǐng)、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guān)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