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沒有進行清算程序就被注銷的可以向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主張債權;
公司進行清算后注銷,但清算程序存在瑕疵的,可以要求清算組成員直接承擔賠償的責任;
沒有進行清算,但是股東或第三人在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時做出公司債務承擔的承諾的,可以向承諾的公司股東或第三人承擔主張債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六十四條 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銷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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