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一方當事人無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的交通事故對方全責:(共八類43條)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車的。
(四)溜車的。
(五)開關車門的。
(六)違反交通信號的,包括以下6種情形:1.遇紅燈繼續通行的;2.在禁止掉頭的地點掉頭的;3.違反規定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的;4.未按交通信號指示方向行駛的;5.駛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6.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揮通行的。
(七)未按規定讓行的,包括以下26種情形:1.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2.變更車道時,影響相關車道內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的;3.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有障礙的一方未讓無障礙的一方先行的;4.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無障礙一方未駛入時,無障礙一方未讓有障礙的一方先行的;5.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狹窄的坡路上會車時,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的;6.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狹窄的坡路上會車時,下坡車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車未上坡時,上坡車未讓下坡車先行的;7.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狹窄的山路上會車時,靠山體的一方未讓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的;8.在可以左轉彎的地點,超越前方同車道正在左轉彎的機動車的;9.在可以掉頭的地點,超越前方同車道正在掉頭的機動車的;10.超越前方正在超車的機動車的;11.與對面駛來的機動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12.行經沒有超車條件的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時超車的;13.在可以掉頭的地點掉頭時,未讓正常行駛車輛先行的;14.進主路車未讓主路內的車先行的;15.輔路車未讓出主路的車先行的;16.進出或穿越道路,未按規定讓行的;17.借道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妨礙其他車輛正常通行的;18.進入環行路口的未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的;19.在交叉路口,后被放行的車未讓先被放行的車先行的;20.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未讓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規定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的;21.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且交通標志、標線未規定優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時,未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22.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轉彎的車輛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的;23.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車未讓左轉彎車先行的;24.未避讓正在作業的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的;25.遇紅燈亮時,右轉彎車輛未讓被放行的車輛先行的;26.遇綠燈亮時,轉彎車輛未讓被放行的直行車輛先行的;
(八)依法應負全部責任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以下6種情形:1.逃逸的;2.裝載的貨物遺灑、飄散過程中,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3.載物超寬的部分刮撞其他車輛的;4.碰撞依法暫停、停放的車輛的;5.在沒有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從前車右側超越的;6.單方發生交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