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年金即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不僅是勞動者退休生活保障的重要補充形式,也是企業調動職工積極性,吸引高素質人才,穩定職工隊伍,增強企業競爭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手段。它的主要作用體現如下:1、延遲支付職工工資收入分配;2、最大限度調動職工勞動積極性和創造性;3、確保基本養老金替代率逐年下降的情況下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4、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有利于樹立企業良好形象,吸引更多優秀人才;5、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有利于調動職工勞動積極性,創造更大利潤;6、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在提高員工福利的同時,可以利用國家有關稅收政策,為企業和個人合理節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