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從比較法的角度看,我國 治安處罰 具有以下四個顯著特點: (1)從處罰主體看,我國 治安管理處罰 實行“一元制”的處罰體制,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權集中由公安機關行使。 (2)從處罰程序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完全采用行政處理程序。 (3)從制裁的角度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屬于中間制裁。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作為較重的一種 行政處罰 ,與 刑罰 有著密切的關系。在我國法定的制裁手段體系中,治安管理處罰屬于中間制裁。 (4)從處罰的強制性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具有警察強制性。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后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