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綜合險的責任范圍
財產綜合險的責任范圍
法律分析:(一) 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二) 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三)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一) 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二) 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梁、碼頭;(三) 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導讀法律分析:(一) 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二) 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三)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一) 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二) 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梁、碼頭;(三) 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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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 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二) 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三)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一) 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二) 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梁、碼頭;(三) 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財產綜合險的責任范圍
法律分析:(一) 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二) 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三)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一) 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二) 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梁、碼頭;(三) 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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