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用于騙取稅款的發票構成犯罪,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根據虛開稅款數額和情節的嚴重程度,可處以不同刑罰和罰金。單位犯罪的,單位將被罰款,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將被判刑。虛開發票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等行為。
法律分析
構成,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拓展延伸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法律責任是嚴重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違法行為,涉及稅收欺詐和經濟犯罪。對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法律規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于罰款、追繳稅款、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具體的法律責任將根據案件的性質、情節和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判斷和裁定。因此,任何企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都將面臨法律的制裁和嚴厲的處罰。
結語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法律責任是嚴重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刑法》第二百零五條明確規定了對虛開發票的刑事處罰,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等。根據虛開的稅款數額和情節的不同,刑期和罰金也有所區別。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也有相應規定。因此,在任何情況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都將面臨法律的追究和嚴厲的懲罰。對于虛開發票行為,法律將嚴格執行,以維護稅收秩序和社會公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七條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二百一十條之一 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