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房產合同的規定時間是:一年,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計算。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依照當事人的約定。
一、合同撤銷權與解除的關系是什么
合同撤銷權與解除的關系:
1、撤銷權適用于單方行為和雙方行為;解除權適用于合同(雙方行為);
2、撤銷權行使后,被撤銷的法律關系自始消滅;解除權行使后,合同效力原則上自始消滅,但也可以自解除之日起消滅;
3、撤銷權為法定,解除權分為法定和意定兩種等。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權的除斥期間怎么計算
合同解除權的除斥期間的計算方式是,如果法律有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的,在該期限內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如果無規定也無約定的,則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自對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后,解除權消滅。
三、購房購房后開發商延期交房合法嗎
(一)、購房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權的有效期為一年。在此一年內都可以隨時通知開發商解除合同,超過一年期限,則永久性地喪失了解除權(當然以其它理由如嚴重質量問題而解除合同的除外)。
(二)、購房者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