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不具有強制性,對方可以不接受調解,對于民事糾紛調解不成,就等候法院開庭審理作出判決。法院開庭后,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同時,法院也可以根據情況決定延期審理,如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回避申請、需要補充調查等。
法律分析
調解不具有強制性,對方可以不接受調解,對于民事糾紛調解不成,就等候法院開庭審理作出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立案調解被告不來怎么辦
調解不具有強制性,對方可以不接受調解,對于民事糾紛調解不成,就等候法院開庭審理作出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法院開庭被告不來怎么辦
法院開庭后,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也可以根據情況決定延期審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結語
調解不強制,可等待法院審理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法院在當事人自愿、事實清楚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后,法院制作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若立案調解或開庭時被告不來,可采取公告送達或缺席判決。法庭也可根據情況決定延期審理,如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臨時提出回避申請、需要補充調查等。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將確保公正、合法的審理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九十三條調解的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