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欠賬6年了可以起訴,欠債六年不代表就一定會超過訴訟時效。如果債雖然有六年了,但是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尚未滿三年;或者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情況下,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后的時間尚未超過三年的,則就還在訴訟時效內,仍然是可以起訴的。
在我們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里,債務人欠債權人的錢六年,債務人是可以向法院起訴,但是在勝訴權方面,要具體分情況,如果是債權人有一直主張自己債權,債權人是由勝訴權,如果債權人沒有主張過自己權利,債權人就沒有勝訴權,但是可以起訴,若此時被告沒有提出訴訟時效過時的抗辯,權利人仍然可以勝訴。具體如下:
1、如果借條上約定的還款期限已經到期、對方沒有還款的,可以起訴;如果未到約定的還款期限,尚不能起訴;
2、如果借條上未約定還款期限:自債權人催要、并給予債務人合理期限償還后,超過確定的償還期后可以起訴,訴訟時效是2年;
3、起訴時,可以寫好起訴狀、帶上身份證上、相關證據,到被告戶口所在地(常住超過一年的常住地)基層法院的立案庭請求立案。
債務人在將欠款還給債權人之后,沒有向債權人索要欠條,也沒有銷毀,那么債權人事后仍然可以依據手上所持有的欠條要求債務人還款,欠條就是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證據。此時,如果債務人有證據舉證自己已經還款,才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否則,債務人必須再次履行欠條上的還款責任。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當事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