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刑事處罰,是法院已經認定行為構成犯罪,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不對其進行刑事處罰的一種方式。已經構成犯罪,就會有案底。
免予刑事處罰,只是免除對被告人刑罰而沒有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這點從免予刑事處罰的前提必須確認被告人構成犯罪這一條件中就足可得到證明。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免予刑事處罰雖不具有刑罰的性質和作用,但卻是刑罰的必要補充,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地位。
一、量刑的內容有哪些
量刑是人民法院刑罰裁量活動。因此,量刑是以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為前提的。我國刑法對于具體犯罪一般都規定了相對確定的法定刑,從而為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正確地裁量刑罰留下了法律空間。因此,量刑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決定是否判處刑罰
犯罪以后,根據有罪必罰的原則,一般都須判處刑罰。但在我國刑法中存在免予刑事處罰的制度,根據刑法第37條的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而且,我國刑法中還有免除處罰的規定,對于具有某種情節的犯罪人應當或者可以免除刑罰處罰。因此,決定是否判處刑罰是量刑的重要內容之一。
2、決定判處何種刑罰
刑法對某一犯罪,為適應刑罰個別化的需要,一般都規定了數個刑種以供選擇。因此,在決定對犯罪人判處刑罰以后,進而還要解決刑種的選擇問題,以決定對犯罪人判處何種刑罰。
3、決定判處多重的刑罰
在選擇刑種以后,除死刑和無期徒刑等刑種沒有一定的刑度以外,其他刑種:包括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等都有一定的刑度,因而需要根據犯罪事實及情節,裁量確定應當判處的刑罰。
二、醉駕處罰是否可以依法從寬
危險駕駛罪是刑法中唯一僅將拘役規定為主刑的輕罪,該罪的法定刑雖輕,但其刑罰適用也應當堅持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體現“輕罪輕刑”,而不能一味強調嚴懲,甚至當從寬處理的而不依法從寬。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情節較輕、情節輕微或者顯著輕微的情形,依法宣告緩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不作為犯罪處理。當然,免予刑事處罰和不作為犯罪處理的應當是極少數案件,這與醉駕犯罪的整體狀況是一致的。依法從寬的情形:1、對被告人不具有下列從重處罰情形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①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②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③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④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⑤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⑥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⑦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⑧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2、具有上述情形的從重處罰情節的被告人,亦非完全不能適用緩刑,只是適用時要依法從嚴掌握。3、對不具有從重處罰的情形,且血液酒精含量剛超過80毫克/100毫升,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或者具有自動停止駕駛、短距離駕駛等酌定從寬處罰情節,或者具有為救治病人而醉酒駕駛等符合情理的事由的(緊急避險除外),可以認定為醉酒駕駛機動車情節輕微或者顯著輕微,免予刑事處罰或者不作為犯罪處理。開車不能喝酒是需要駕駛人員應該牢記和遵循的規則,但是有的駕駛人員卻無視法律的規定,仍然進行醉駕,為了保障每個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必須嚴懲酒后駕車的違法行為,但是對于極個別情節比較輕微的可以考慮適用緩刑、免除處罰或者不按照犯罪處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犯罪記錄制度是現代社會管理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為適應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進一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現就建立我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提出如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