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事實上是采用三級終審制度,如果二審判處死刑,并未立即生效,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核準死刑,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死刑,一般應當在7日內執行完畢。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對于刑事復核維持原判還是不滿意,認為復核不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等等,也可以通過法律來表達自己的不滿,通過法律手段去維權。刑事復核維持原判后對于審判的結果不滿意要進行處理不知道該怎么做,可以來華律網進行法律咨詢。實事求是的說,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準的比率并不高。
擴展資料:刑事復核維持原判后怎么辦?
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于公安機關等做出的處罰內容不服的時候,可以提起刑事復核,通過刑事復核來表達自己的不滿,也希望法院方面能夠重視解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