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拒絕取保候審時,可向公安局法制部門申訴,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取保候審的條件和申請流程,取保期間需遵守規定以免影響庭審,同時不要觸犯刑法。
法律分析
一、公安機關拒絕取保候審怎么辦
可以向案件承辦單位,如派出所或刑警隊等所在的公安局法制部門申訴,只要態度堅決,語言文明,公安局一般會考慮變更其他措施的。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二、取保候審的申請流程
1、本人或家屬及聘請的律師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2、辦案機關填寫《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經縣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3、提出保證人或提交保證金,經辦案機關審查。有保證人的,填寫保證書。
4、填制《取保候審決定書》。
5、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規定,交代事項,告知法律責任。
6、將被取保候審人移交派出所執行。
7、解除取保候審(最長時限為十二個月)。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三、取保候審的注意事項
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警方采取的強制措施之一,并不是最終的刑罰,現在是取保候審,其中有一條規定,就是當事人必須隨傳隨到,二次無故不到的,屬于情節嚴重,依法是可以取消取保候審的,如果取消取保候審,那就是逮捕了。另外,取保期間,當事人離開所居住的縣市外出時,按規定必須事先報告,得到批準后才可以。有關規定最好能認真遵守,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在遇到符合條件,公安機關拒絕取保候審的,可以請一個律師繼續申請取保候審。但是取保候審期間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否則會對后續庭審產生不利的影響。但是還是要遵紀守法,不要觸犯刑法。
結語
公安機關拒絕取保候審后,可向案件承辦單位申訴,態度堅決、語言文明,公安局會考慮變更措施。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取保候審。申請流程包括提出申請、填寫報告書、提供保證人或保證金等。取保候審期間需遵守規定,隨傳隨到、報告外出,并嚴禁再次無故缺席。如遇公安機關拒絕,可請律師繼續申請。遵紀守法,不觸犯刑法,以免產生不利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二節 取保候審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