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備案的房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2、顯失公平的合同(訂立時);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當事人不得行使撤銷權。
已備案的房屋合同能撤銷嗎
已備案的房屋合同能撤銷。買受人與出賣人協商一致的、出賣人逾期交房超過一定期限的、出賣人的房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標準的、出賣人不能依約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出賣人的房屋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出賣人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的,可以依法撤銷房屋合同備案。
如何撤銷房屋備案合同
撤銷房屋備案合同的方式有: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撤銷;出現法定可撤銷情形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例如: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法定其他情形等。
如何撤銷房屋備案合同
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無條件撤銷合同。如果有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情況的,不利的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合同?!睹穹ǖ洹返谝话偎氖邨l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九條 【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條 【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一條 【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合同已備案的可以轉讓嗎
合同已備案的一般不可以轉讓。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但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除外。合同已辦理備案手續的,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
合同已備案的可以轉讓嗎
購房合同已經備案是不可以轉讓的。在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預購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房屋所有權申請人與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載明的預購人不一致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該內容由 顧超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