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備案后,房屋所有人可以申請注銷和變更。注銷和變更從受理之日起,變更合同登記備案的工作時限為7個工作日;注銷合同登記備案的工作時限為14個工作日。
1、更改買受人(含減少或增加買受人)和更改房號需注銷合同登記備案,更改合同其它內容需申請變更合同登記備案。
2、凡需注銷或變更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者,應填寫申請表。申請表的注銷和變更原因由買受人填寫,雙方必須簽名蓋章。
3、申請表必須填寫完整,不得空缺。相關單位留存商品房買賣合同,蓋章時應寫明存檔份數。
4、填寫變更表應描述清楚合同條款變更后的內容,不必寫原內容。合同變更時,必須將要刪除的合同帶齊,加蓋合同作廢章。
5、注銷和變更登記備案的合同已做抵押登記的必須先撤銷抵押登記,注銷登記備案的合同必須攜帶撤銷抵押單原件和復印件。
6、注銷登記備案必須帶齊所有的合同,變更登記備案需帶一本合同;合同必須雙方簽名蓋章,否則一律不予辦理。
一、民法典房產買賣合同能否撤銷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撤銷權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之一,所以買賣合同適用撤銷權的規定。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幾種情況,是可以撤銷的,撤銷的原因主要有基于重大誤解和受欺詐簽訂的合同,還有以欺詐手段簽訂的合同都是可以撤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