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60天抓不到人則不再處罰。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一般情況下,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我國另有規定的法律除外。一般情況下的30日內,考慮了查封、扣押屬于臨時性控制措施的性質,有利于促進行政機關及時調查案件,及時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也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財產權利。對于一些比較復雜的案件,如一時難以查明當事人下落、有關證據無法短期獲得等情況,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30日。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也就是說,查封、扣押的最長期限是60天,并且延長期限必須有充足的理由,并經法定程序批準。為行政行為設定期限是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如果沒有期限的約束,行政效率就難以保證。
治安案件一直抓不到人,可以積極尋找線索,協助公安機關抓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安傳喚不去的,可以強制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如果公安正式下傳喚證不去的,可以派人去他家強制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第一百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