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具體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其主要功能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分配功能,企業年金既具有國民收入初次分配性質,也具有國民收入再分配性質。因此,企業以年金的形式來補充養老金計劃,又被視為對職工的一種延遲支付的工資收入分配。
二、激勵功能,企業年金計劃根據企業的盈利和職工的績效為職工年金個人帳戶供款,對于企業吸引高素質人才,穩定職工隊伍,保障職工利益,最大限度地調動職工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力,提高職工為企業服務的自豪感和責任感,從而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市場競爭力,獲取最大經濟效益,同時又是一種積極而有效的手段。
三、保障功能,建立企業年金可以在相當程度上提高職工退休后的養老金待遇水平,解決由于基本養老金替代率逐年下降而造成的職工退休前后的較大收入差距,彌補基本養老金保障水平的不足,滿足退休人員享受較高生活質量的客觀需求,發揮其補充和保障的作用。企業年金不僅是勞動者退休生活保障的重要補充形式,也是企業調動職工積極性,吸引高素質人才,穩定職工隊伍,增強企業競爭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手段。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釋義新》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和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法律責任的規定。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行為,是其欠繳社會保險費的主要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行為的實施直接導致社會保險基金的流失,損害廣大參保職工的合法權益。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是為了打擊欠繳社會保險費、騙取社會保險待遇、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更好地維護參保職工的社會保險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