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對我國養老支付體系的意義及其發展地位不容忽視。為了提高企業年金的投資透明度,人社部要求詳細披露企業年金規模和投資收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將面臨限期繳納、補足、扣押、查封、拍賣財產等處罰措施。
法律分析
五險一金是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公積金這幾項保障項目的簡稱。
企業年金是指在政府強制實施的公共養老金或國家養老金制度之外,根據自身經濟實力自愿建立的一種補充性養老金制度。
企業年金的發展地位及其對于我國養老支付體系的意義,無須多做強調。為了使企業年金的投資運作更加透明,人社部于2012年起開始更為詳細的分季度、半年和年度披露企業年金規模和投資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拓展延伸
探索五險兩金的相關政策和福利制度
五險兩金是指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兩部分,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這些制度旨在保障職工的基本權益,提供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方面的保障和幫助。社會保險由職工和用人單位共同繳納,而住房公積金則是從職工的工資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額。五險兩金制度的實施有助于提升勞動者的福利水平,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時,這也是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
結語
五險一金和企業年金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五險一金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旨在保障職工的基本權益。而企業年金則是一種補充性養老金制度,對于養老支付體系具有重要意義。為了提高企業年金的透明度,人社部進行了詳細的披露工作。同時,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否則將面臨相應的責任和處罰。五險兩金制度的實施有助于提升勞動者的福利水平,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需求,也為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險合同 第二節 人身保險合同 第四十五條 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九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險合同 第二節 人身保險合同 第四十三條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