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不一定構成搶劫罪,搶劫必須使用暴力強迫他人,持刀未使用不構成搶劫。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主觀故意和侵犯財產與人身權利。持刀搶劫屬于一般情節,未達到法定加重情節。持刀搶劫未造成嚴重后果,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搶劫罪常見且量刑嚴重,最低刑期為十年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一、根據刑法規定持刀一定是搶劫嗎?
根據刑法規定持刀不一定是搶劫,在客觀表現行為方式當中,必須要強迫他人,這種強迫還需要使用暴力的方式,如果僅僅是持有刀槍,但是并不使用,也不會構成搶劫罪。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的人。
在主觀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
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也稱作雙重客體,即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往往造成人身傷亡。但是,它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搶劫財物,只是它使用的手段,也侵犯了人身權利,所以把它歸入侵犯財產罪中。
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是否搶劫到財物,是確定既途或者未遂犯罪形態的根據,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當搶劫罪行發生了嚴重情節,特別是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無論搶到財物與否,都是既遂。由于搶劫罪是當場劫取財物,所以,被搶劫的財物限于動產,非法侵占不動產的不屬于搶劫罪。
如果行為人年滿十四周歲,持刀使用暴力搶劫他人財物的,已構成搶劫罪。
二、持刀搶劫屬于搶劫罪的一般情節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的法定加重情節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1、槍支必須是真槍,不要求裝有子彈;
2、行為人必須是實際上使用了槍支,至少顯示了真槍。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持刀搶劫并不屬于搶劫罪的法定加重情節,不能作類推解釋。對于持刀搶劫,沒有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日常生活當中搶劫罪可能對大家來說還是比較常見的,而這種搶劫罪它最為明顯的一種特征就是使用暴力威脅的方式,對人們的威脅性是相對來說比較大的,所以一旦發生這種情況的話,它的量刑的程度也比較大,都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結語
根據刑法規定,持刀并不一定構成搶劫罪。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強迫他人并使用暴力手段,而僅持有刀槍且未使用并不構成搶劫罪。搶劫罪的法定加重情節包括入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搶劫銀行或金融機構等。持刀搶劫并不屬于法定加重情節,其刑罰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搶劫罪在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其特征是使用暴力威脅,刑罰較重,最高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七條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