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補貼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協商分配或由法院判決。股權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利益屬于共同財產,離婚時可請求分割出資額。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存續期間雙方所得財產,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為其所有權主體。
法律分析
一、住房補貼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住房補貼在沒有約定的情形下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法律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離婚時,住房補貼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分配方式,協商不成,由法院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股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股權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利益或變價款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配偶對股權變價款享有應有份額,離婚時可以請求分割“出資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從領取結婚證起,到一方死亡或離婚時止。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無效婚姻、非法同居或通奸的男女不能作為其主體。
結語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明確規定了住房補貼和股權在離婚時的處理方式。住房補貼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分配,若協商不成,法院將根據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而股權本身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利益或變價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主體僅限于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家庭關系第一節夫妻關系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家庭關系第一節夫妻關系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一章贈與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