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不管發生的交通事故大小,不要想著逃離現場,首先應該按照規定在車輛后方放置反光警示標識牌,以防造成后車追尾發生二次事故。
交通事故不嚴重,無人員受傷,為了不影響交通安全,可以先拍照或者錄像保留證據,把車輛靠路邊停放,雙方協商私了(協商成功要有證明人,省的有一方反悔,可能就會涉及事故逃逸),如果協商不成,撥打報警電話122,等待交警到來劃分責任認定,同時撥打保險公司電話進行定損。
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有人員受傷情況下,要保持頭腦冷靜,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先把受傷人員救治到安全位置,撥打122報警電話和急救電話120,如果有火情或受傷人員無法移出時,同時撥打消防報警電話119,當然不要忘了通知保險公司進行定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