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也稱為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的主要作用如下:1、可以作為延遲支付職工工資收入分配;2、可以最大程度的調動員工的勞動積極性,創造更大的利潤;3、可以在基本養老金逐年下降的的情況下保證員工的退休生活;4、可以利用國家的稅收政策,為企業和個人節稅。除此之外,企業年金制度在樹立企業良好形象以及吸引優秀人才上也有著重要的作用。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釋義新》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和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法律責任的規定。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行為,是其欠繳社會保險費的主要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行為的實施直接導致社會保險基金的流失,損害廣大參保職工的合法權益。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是為了打擊欠繳社會保險費、騙取社會保險待遇、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更好地維護參保職工的社會保險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