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義不同。轉讓協議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合同義務或者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而買賣合同是指出賣方把出賣的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給買受方,買受方需要支付雙方約定的價款的合同,是有對價的。買受人因此而獲得此項財產的所有權并支付約定的價款。買賣合同是最典型的有償合同。
2、適用對象不同。比如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一般會在商品房預售時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買受方如果是直接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的,可直接辦理過戶手續。而房屋轉讓合同是適用于竣工驗收合格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商品房的銷售,不能適用預售。
3、內容不同。房屋買賣合同內容包括甲方土地使用依據及商品房狀況,包括位置、面積、現房、期房等;而房屋轉讓合同,包括優惠條件、付款時間、付款額、違約責任等。
一、買賣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有哪些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并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若因買賣合同發生糾紛,要注意合同標的物是否符合約定或法定的質量標準,貨物運輸與交付關于風險轉移的約定以及關于結算方式的約定。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訂立應采取書面形式并使用比較標準的合同范本,而且由于買賣標的物的種類不同,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也可能不同。若是買賣普通生活商品,可能就沒必要寫書面合同,若是買賣商品房,書面合同是必要的,且需要重點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法定解除的情況很多,主要有以下情形:
1、開發商隱瞞房屋真實情況構成欺詐的
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預售許可證明的,或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的,或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利要求賠償損失。
2、開發商將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3、一房二賣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3項之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4、房屋不符合質量要求或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
因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房屋的主體結構、防水等存在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賣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沒有約定處理方式或約定的處理方式不明確的,若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賠償損失。
5、開發商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無法辦理產權證
開發商在交房期滿后,經購房人催告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屆滿后超過一年,導致買房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6、擔保貸款合同不能訂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7、開發商虛假宣傳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構成根本違約,致使購房人在購房時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8、不可抗力
9、不屬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現在在簽訂額合同時無法預料的情形,繼續履行合同無必要,或者也無法履行的情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