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遇到租客拖欠房租等違約行為的,房東可以依據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的約定,要求租客支付房租并承擔違約責任。具體操作中,房東可以先向租客進行協商處理,爭取妥善解決糾紛,避免產生矛盾;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房東也可依法向法院起訴,要求租客支付房租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房地產租賃糾紛的產生和發展具有多樣性、復雜性的特點,有些糾紛處理起來較為困難,因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具體問題具體對待,既要堅持依法辦理,又需運用行政手段、調解手段等有效方法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二條 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利,不影響其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但是,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免相應租金。
第七百四十三條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利失敗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明知租賃物有質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時,未及時提供必要協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對出賣人行使的索賠權利,造成承租人損失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四十四條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