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當立即報警,妥善保護好現場,保存證據,并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造成人員傷亡的,立即拔打搶救電話,并在搶救傷員。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將車輛轉移到不影響交通的位置上并樹立危險標志。
交通警察會立即趕赴現場。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到現場之后,配合交警的勘驗工作,積極提供交通事故的信息,并讓交警開具交通事故責任書。
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會派人到現場勘察,以及到交通部門了解出險情況,同時對車輛進行定損,估算合理費用。并通知車主到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廠處理事故車輛。
出具交通事故責任之后,可以與肇事方協商賠償,也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向法院起訴。保險公司賠償不足的,可以要求肇事方賠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