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鑒定需要的資料包括個人申請書、身份證明、勞動關系證明、事故調查報告、證人證言、醫療證明和單位證明;工傷鑒定書丟失可委托律師查詢或復印;工傷發生后一年內申請鑒定有效,單位未申請可由勞動者或家屬申請,省級社保部門進行認定。
法律分析
一、工傷傷殘鑒定都需要什么資料
工傷傷殘鑒定都需要的資料如下:
1.職工個人的申請書;
2.受傷害職工的有效身份證明;
3.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的有效證明材料;
4.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書(個人申報的不必提供);
5.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
6.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住院病歷,屬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鑒定書。
7.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二、工傷鑒定書丟了怎么辦
一是可以委托律師到工傷認定辦公室查詢認定書資料;
二是可以去到可以要求社保部門復印一份,蓋上此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公章即可;
三是可以到作出鑒定結論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復印,加蓋印章可以作為證明。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要建立完整的鑒定數據庫,保管鑒定工作檔案50年。
三、發生工傷后多久鑒定有效
發生工傷后一年內鑒定有效的。如果用人單位不申請的,勞動者或者其家庭要在一年內申請才有效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結語
工傷傷殘鑒定所需資料包括:職工個人申請書、受傷職工有效身份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書、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住院病歷,以及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鑒定書等。如工傷鑒定書丟失,可以委托律師查詢認定書資料,向社保部門復印一份或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復印。工傷發生后一年內進行鑒定有效,若用人單位未申請認定,勞動者或其家屬需在一年內申請。請注意,省級社保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級社保部門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章 工 傷 保 險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五條 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鑒定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章 工 傷 保 險 第四十二條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