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比較寬泛。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實踐中公安機關出于防止嫌疑人逃跑的目的一般發現作案行為就先拘留了。
一、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是什么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案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由此可見,立案的標準有三條:
1、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于自己管轄
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刑事案件一般是先立案,之后再進行偵查,而在偵查的過程中發現有重大嫌疑的人,那么就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對其采取強制措施,也就是我們說的抓人。而警察在確定了嫌疑人之后多久才可以開始抓人了,這個問題法律中并未有明確的規定,只是規定了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對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比如,發現他人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此時就可以馬上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