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失業人員能夠依法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保,但只能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人員到新用人單位就業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與其共同繳納社會保險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