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又分三種情況:一是針對勞動糾紛案件 經勞動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 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經仲裁后都服從 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 用人單位不執行的 勞動者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三是屬于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1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1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