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1、 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人體 傷殘鑒定標準 有:一級到十級,各有不同的標準。 交通事故傷殘 評定必須等傷者康復后才可以評定的。 2、交通事故傷殘傷殘鑒定是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 交通事故受傷 人員傷殘程度的過程。無論通何種委托方式,傷者都要提供相關材料。
法律客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