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并罰是指一個人在判決宣告前犯有數罪,或者在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前沒有判決其他罪行,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前犯有新罪,審判機關依照刑法規定的數罪并罰原則和方法對一人犯有數罪的合并處罰。量刑的依據是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對犯數罪的人進行并罰,體現了從重精神。即使最高刑是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分別定罪量刑也說明社會對犯數罪的譴責比犯一罪的嚴厲程度更大。實現刑罰目的要求犯罪是否定正常的社會秩序,刑罰是否定犯罪。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