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數罪的并罰
普通數罪是指判決宣告以前發現的數罪,對于這種數罪的并罰,是數罪并罰的典型形態,我國數罪并罰的原則,就是根據這種情況規定的,由于我們已經對數罪并罰原則作了詳盡的論述。因而對于判決宣告以前發現數罪的合并處罰,可以按照我國刑法第69條之規定直接適用。
2、發現漏罪的并罰
我國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之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3、再犯新罪的并罰
我國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一、數罪并罰的最高刑期不能超過多少年?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同時,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針對不同的刑罰,在數罪并罰之后,有些可以合并執行,但可以吸收執行。其中,對于管制刑來說,數罪并罰之后最高不能超過3年。若是拘役刑的話,那么數罪并罰最高不得超過1年。而要是判處有期徒刑的話,則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二、數罪并罰的原則及其基本適用規則是怎樣的?
1、必須是一人犯有數罪,包括單純的數罪、復雜的數罪,也包括單純罪和復雜罪。必須是司法上認定為數罪。
數罪并罰是刑法中規定對一人犯數罪的情況下的一種量刑情節,對于數罪并罰的,分先減后并和先并后減兩種,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適用。
2、數罪是在一定的期限內實施的。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包括:判決宣告前實施并被發現的數罪,刑罰執行期間發現判決宣告前實施的但偵查審判時沒有發現的漏罪,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的新罪三種情況。
判決宣告前或刑罰執行期間實施的但刑罰執行完畢后才被發現的罪,就不能再與已經執行完刑罰的罪實行并罰,如果沒過追訴時效,可以單獨追訴,如果過了追訴時效,就不能再追訴。
3、在對各罪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依照一定的并罰原則和刑期計算方法,決定最終執行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