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規定,《公司法》182條所述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指的是“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因而,享有提起公司解散之訴的原告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兩條:
一是,提起公司解散之訴的原告,在起訴當時應具有公司股東的身份;
二是,提起公司解散之訴的原告,單獨或者合計依其對公司的出資額或者對公司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比例應達到或者超過公司全部表決權的1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