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不需要繼承人同意,遺囑是立遺囑人對財產處理的單方行為。辦理公證遺囑需遺囑人本人到公證處,內容包括個人信息、財產狀況、處理意見等。辦理遺囑公證需注意親自辦理、神智清晰、無受脅迫等。如需變更遺囑,可自行訂立新遺囑。《民法典》取消了公證遺囑的最高法律效力,可采取其他方式訂立遺囑。
法律分析
一、公證遺囑需要繼承人同意嗎?
1、公證遺囑不需要繼承人同意,遺囑是由立遺囑人對屬自己所有的財產在自己身故后如何處理,有何人進行繼承的一種財產處理,屬于行使對自己財產的法定處分權,在法律上屬于單方行為,在立遺囑時不需要經過所有法定繼承人同意,所以,進行遺囑公證時,只要立遺囑人本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就有效,不需要通知繼承人。
2、辦理公證遺囑須由遺囑人親自到公證機關口述或書寫遺囑,公證人員要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認真審査,在確認其有效性后,由公證員出具《遺囑公證書》。經公證的遺囑由公證員和遺囑人簽名并加蓋公證機關公章,制成一式兩份,分別由公證機關和遺囑人保存。
二、公證遺囑的具體內容
(一)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二)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四)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五)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后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三、公證遺囑的注意事項
1、辦理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辦。
2、立遺囑人應神智清晰,能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無受脅迫或受欺騙等情況。
3、原來已在公證處辦過遺囑公證的,現要變更或撤銷原遺囑公證的,可以提交原來的遺囑公證書并到原公證處辦理,也可以訂立一份與公證遺囑內容不同的遺囑。
4、立遺囑人死亡后,遺囑繼承人應當持遺囑公證書、死者死亡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來本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如遺囑受益人不在法定繼承人范圍的,為受遺贈人。則受遺贈人必須在知道受遺贈后二月內來本處辦理接受遺贈的聲明書公證。
目前《民法典》已經取消了公證遺囑的最高法律效力,故此對于公民來說,如果在訂立公證遺囑之后,想變更遺產的處理方式,那么可以直接采取自書、代書等的法方式訂立一份與之前公證遺囑內容不同的遺囑。
結語
公證遺囑是一種財產處理方式,不需要繼承人的同意。遺囑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人員對遺囑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出具《遺囑公證書》。遺囑的具體內容包括遺囑人的個人信息、財產狀況、處理意見等。辦理遺囑公證需注意遺囑人必須親自到場,遺囑人應具備清晰的思維和真實表達意愿的能力。如需變更或撤銷遺囑公證,可提交原遺囑公證書或訂立新的遺囑。《民法典》已取消公證遺囑的最高法律效力,可采取其他方式訂立新遺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章 繼承 第三十三條 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